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21號附民原告 蔡維恆 附民被告 余添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交簡字第201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林姿秀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