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 律師被告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東來服飾發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來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