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69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參只沒收」應更正為「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參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毒品沒收部分,因漏載「銷燬」二字,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扣案之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殘渣袋參只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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