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八年確定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九七0九0六五八五號函及所附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等卷證,認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