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股
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
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起訴請求相對人
給付股利,惟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核與前開起訴
應備程式不符。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於起訴狀之陳
述:「總額不到新臺幣100,0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以下之金額,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故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倘未
依限補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