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13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珮如
被   告  吳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陸仟零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參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鍾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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