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5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作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作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作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亦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0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1頁),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1日移撥部分業務至本院,是雖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惟本件聲請既隨同移撥本院,自僅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間業務分配之問題,本院成立後,應由本院續據聲請人之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之本案,應仍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並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業經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本院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智嫻【附表】受刑人林作正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貨幣單位:
新臺幣)┌─┬───┬─────┬───────┬───────────┬───────────┐│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年4月28日│臺灣高雄地│104年8月│雄院104年│104年9月│││害防制│月,如易科││方法院(下│14日│度簡字第30│18日│││條例│罰金,以新││稱雄院)││07號│││││臺幣1,000││104年度簡│││││││元折算1日││字第3007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年5月28日│雄院104年│104年9月│雄院104年│104年10月│││害防制│月,如易科│前3、4日22時│度簡字第34│18日│度簡字第34│27日│││條例│罰金,以新│許│85號││85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3│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年8月27日│雄院104年│105年1月│雄院104年│105年2月│││害防制│月,如易科││度簡字第55│8日│度簡字第55│16日│││條例│罰金,以新││14號││14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4│毒品危│有期徒刑6│104年7月26日│雄院105年│105年4月│雄院105年│105年5月│││害防制│月,如易科││度簡字第14│7日│度簡字第14│3日│││條例│罰金,以新││91號││91號│││││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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