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原告 王雅麗 住○○市○○區00鄰○○街00號被告 吳佩芬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原告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待進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及言詞辯論程序,因認案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吳育霖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