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22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O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損壞如附表所示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應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乙○○之子甲○○原所有坐落在臺南縣新營市○○段○○○○○○○號及一八六-地號土地、其上門牌為臺南縣新營市○○路一百零四巷四十六號西洋式加強磚造四層樓房國民住宅,因甲○○與臺南縣鹽水鎮農會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案件,經該會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依強制執行程序予以查封,嗣經公開拍賣而由戊○○○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得標買受,並於八十八年二月八日領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詎乙○○因不滿該房屋為戊○○○得標買受,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竟基於毀損之故意,並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同年五月六日及五月十三日,分持鐵器等物,無故侵入前開處所,將該房屋之鐵窗、鋁窗、天花板、牆壁、玻璃、磁磚,及將廁所內排水管以水泥封固等物(詳如附表所示)加以毀壞,足以生損害於戊○○○。
二、案經被害人戊○○○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何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損犯行,辯稱:該房屋是伊兒子甲○○所有,是他欠債未還而被拍賣,跟伊無關,伊不知此事,也不曾侵入或損壞該房屋云云。經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戊○○○於歷次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甚詳,並有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一份、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一份、現場照片四十一幀及毀損明細表一份在卷足稽,且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字第六一七號卷宗核閱屬實,而告訴人發現其所有之上揭房屋遭被告損壞後隨即先向警局口頭報案等情,並有臺南縣警察局新營分局三民派出所函送之受理案件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足見上開毀損之事實非虛。被告雖以不知情等語置辯,然觀被告住處為臺南縣新營市○○路一百零四巷四十八號,距離告訴人所拍定之上揭建物距離甚近,該物又原係其子甲○○所有,其又豈有不知甲○○因欠款無力清償,致使原所有之前開建物遭拍賣而為告訴人買受之情事?且本件案發後,告訴人因擬息事寧人,曾透過其女婿丙○○,再由丙○○委由中間人丁○○與被告之子甲○○協調,當時甲○○曾向丁○○表示因為家人及親戚曾住過上揭建物,捨不得被拍賣,被告才去毀損,丁○○即請甲○○帶同被告前往找告訴人商談和解事宜,後來甲○○有去找丙○○談和解等情,業據證人丁○○到庭節證甚詳,證人丁○○既先前和甲○○不相識,自無怨隙,自無架詞構陷之理。而被告之子甲○○確曾就本案與丙○○有商談過,第一次是甲○○承諾會要被告不要再去敲房子,後因被告又去毀損房子,又因丙○○要出國,甲○○與其聯絡時就要其去找丁○○,之後甲○○亦曾找過丙○○,要以一萬五千元和解,但仍未和解等情,復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並為證人甲○○自承:確就此事和丙○○談過,又因不想鬧到法院,故願以二萬元和解等情,但因對方說太少,而無法和解等情不諱,雖證人甲○○陳稱:曾向丙○○說其父親不曾毀損房子等語,然如被告真未為上揭犯行,身為被告之子之甲○○又豈須一再和告訴人之女婿丙○○磋商和解之事宜?參以上揭建物受損情形包括鐵門被拆毀、鋁窗、紗門、天花板、鋼板、玻璃、地磚等被毀損、排水管被灌水泥、衣櫥被損壞、浴缸連同開關被毀損等情,有上開毀損明細表可參,顯係惡意遭外力破壞所致,衡情一般無利害關係之人,斷無如此大費周章破壞之理,足見本件毀損行為確係被告因不滿該建物遭拍賣,而為告訴人拍定買受而生之洩怨行為,被告確具毀損之主觀犯意,自不待言。被告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為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被告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毀損罪處斷。被告先後三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括犯意而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其子甲○○欠款未還致上揭建物遭拍賣,竟予以破壞僅係拍定人身分之告訴人所買受之上揭建物、且破壞情形甚為嚴重,併其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危害、犯後一再狡辯不知悔改,迄今亦未和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形事訴訴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六條、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所在位置物品名稱及受損情形(規格或尺寸)數量
一一樓部分鐵門拆毀(760mmX1600mm)二片
二前院鋁窗、紗門及鋁窗外框被拆毀一組
(1620mmX1760mm)
三一樓部分天花板毀損(13.2mX13.2m)
四同右壁板毀損(10.5mX4m)
五同右磚牆刷水泥(901mX10.6m)
六同右屋頂彩色鋼板毀損(4100mm)一式
七同右秀面五處牆角磁磚毀損(1.3吋X6分)五七六片
八同右前鋁紗門被拆除(2060mmX756mm、各一片
2060mmX520mm)
九同右鋁門鎖毀損二次
十同右玻璃(1030X413、1030X662、1280X800)各一片
(1500X740、690X740)二片(890X740)三片(20mmX27mm)九片
十一同右磁磚毀損(20mmX10mm)二一四片
十二同右酒櫥(9.2尺X9.6尺X1.9尺)一座
十三同右後房牆磁磚毀損(3.6吋X3.6吋)二一四片
十四同右壁櫥被拆除(3.9尺X2.8尺X9.5尺)一座
十五同右地板被拆除(11.8尺X7.3尺X1.6尺)一座
十六同右廁所馬桶水箱蓋、洗手槽、開關被毀損一組
十七同右廁所水管二支、排水管一支灌水泥
十八同右廁所磁磚毀損(3.6吋X3.6吋)三八片
十九同右廚房廚臺(11.3尺X1.9尺)一組
連同木門被毀損九片
二十同右地磚毀損(6.5吋X6.5吋)十四片
二一同右廚房後門被拆除(1726mmX896mm)一片
二二同右廚房天花板被毀損(4mX1750m)
二三同右壁板毀損(4.9mX4.9m)
二四同右水開關連接頭毀損一處
水管內灌水泥
二五同右牆及廚臺磁磚毀損(3.6吋X3.6吋)三一二片
二六二樓部分主臥室衣櫥被拆除(12尺x2.7尺x8.2尺)一座
二七同右玻璃毀損(2040X730)一片
(800X730)一片
二八同右壁紙毀損九坪
二九同右主臥室房門毀損(2尺5吋3分X6.7尺)一片
三十同右電燈開關及插座電路毀損、
電燈及插座總電路毀損
三一同右後房門毀損(5尺9吋7分X2.8尺)一片
三二同右天花板、地板各毀損12.5尺X15尺
三三同右衣櫥毀損(7.7尺X3.5尺X1.9尺、各一座
5.3尺X3.6尺X3尺)
三四同右壁紙毀損十坪
三五同右鋁紗門猜拆除(2060mX840m)一片
三六同右廁所浴缸連水開關毀損一組
三七同右排水管、冷熱水管管內灌水泥六支
三八同右水開關連接頭處毀損五支
三九同右地面磁磚毀損(6.5吋X6.5吋)九二片
牆壁磁磚毀損(3.6吋X3.6吋)一六六片
四十同右廁所門毀損一片
四一同右後陽台水開關連接頭三處、
電插頭一處毀損
四二同右門窗紗網割破十二片
四三同右電燈開關切片毀損二七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