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陳正禧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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