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八號
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新村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朱中和
法官曾淑娟法官藍家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廿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