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0年度宜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宜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昱晴 (原名 王秀林 )發支
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1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已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被告王昱晴業經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
字第8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原告是否仍有債權存在,應自行查
明,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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