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9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豐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芳
訴訟代理人  黃亭婷
被   告  李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93號清償現金卡欠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16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
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往
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報紙等件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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