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補字第89號
原 告 彰化縣竹塘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吳武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玟 伃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4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