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被   告  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46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4日下午5時54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
17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卓育璇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為伊員工,於民國94年8月25日向伊借款新
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由被告薪資扣繳分期償還,伊於
同年9月10日開立支票號碼EA0000000、票面金額80萬元之
支票1紙,被告於同年9月12日持之取款;嗣被告於99年3
月5日離職,詎被告自99年12月起即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
248,964元未償還,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請求判命被告
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情,業據提出員工貸款分
期償還合約書、員工貸款申請表、支票、往來對象科目餘額
表、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款明細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合計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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