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九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一三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貳叁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喔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二十三時許,在嘉義市○○路○○○號「獅子王遊戲場」查獲甲○○(已另行不起訴處分)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二小包,毛重約0點七公克。經查扣案之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二小包(人工鑑別編號:000000000號),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數量0點七公克,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海洛因,惟合計淨重0點二三公克(空包裝重0點七一公克),有本院調閱之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附於本院卷內足憑,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