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玲誼┌──────────────────────────────────────────────────────┐│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譯文營造有限公司│竹南信用合作社頭│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貳拾參萬陸仟元│CA00九三五八││││張崑山│份分社│││九││├─┼─────────┼─────────┼───────────┼────────┼────────┼──┤│2│億洋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貳佰元│0000000││││ 羅能珍 │頭份分行│││││├─┼─────────┼─────────┼───────────┼────────┼────────┼──┤│3│ 徐宏良 │第一商業銀行頭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肆仟捌佰元│NB一0二四五六│││││分行│││四││├─┼─────────┼─────────┼───────────┼────────┼────────┼──┤│4│名山鋁門窗工程業│竹南信用合作社尖│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玖佰元│EA00四五二0││││ 溫榮進 │山分社│││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