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34歲民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貳包(含袋毛重分別為零點叁公克、零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96年度戒毒偵字第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含袋毛重分別為0.3公克、0.5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聲請書誤載為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二包(含袋毛重分別為0.3公克、0.5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均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該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