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2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七九六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用、勞動能力喪失之損害及精神慰撫金等項,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