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28號聲請人 彭阿斗 代理人 林詮勝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尚宏 律師相對人 彭炳煌
彭玠堡 共同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民國10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130萬元為相對人彭炳煌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聲請人以130萬元為相對人彭玠堡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土地(下分稱編號1、2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相對人前分別於106年10月12日、107年1月2日,以自己為受贈人兼代理人,持非伊書立之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等文件,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申辦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1/2之移轉登記,嗣並分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惟伊係因受相對人詐欺,或錯誤之意思表示,而分別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伊事後已依民法第92條或第88條等規定撤銷系爭土地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及其物權移轉行為;且伊並無授權或委託相對人辦理系爭土地贈與之法律行為,相對人係違反民法第106條本文前段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規定,無權代理原告為系爭土地贈與之法律行為,故該等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視為自始無效,伊仍為系爭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而 伊業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起訴聲明請求:㈠相對人彭炳煌應將編號1土地於106年10月1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伊所有;㈡相對人彭玠堡應將編號2土地於107年1月
2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伊所有(即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6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茲為避免相對人再將系爭土地轉讓予其他第三人,致伊日後受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並使善意第三人受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許可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本院查:㈠查聲請人係基於物權關係(即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系爭土地提起系爭訴訟,且系爭土地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核其釋明雖尚不完足,惟依上規定,本院仍得定相當之擔保,命聲請人供擔保後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
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可能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又系爭土地經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後,有致系爭土地難以處分之虞,是應認相對人如因不當登記可能所受之損害,係延後處分系爭土地致其延後取得對價之利息損失。爰審酌系爭土地價值各約為1,76
6萬4,476元【計算式:24萬0,333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47平方公尺(面積)×1/2(應有部分比例)≒1,76
6萬4,4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且系爭訴訟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民事事件,據此預估相對人延後處分系爭土地可能延宕期間約為4年4個月(依第一、二、三審辦案期限合併計算),則以該期間按法定利率計算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額約為382萬7,303元(計算式:1,766萬4,476元×5%×4年4個月=382萬7,303元),併兼衡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及系爭訴訟個案情節等一切情狀,認聲請人應為相對人分別提供之擔保金以130萬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葉乙成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號│登記名義人│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註│├──┼─────────┼─────┼────┼────┼───────┤│1│臺北市○○區○○○│彭炳煌│147平方│1/2│本院107年度重│││○小段000地號土地││公尺││訴字第468號│├──┼─────────┼─────┼────┼────┤││2│臺北市○○區○○○│彭玠堡│147平方│1/2││││○小段000地號土地││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