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79號原告 楊旭淵 被告 簡佳琪
劉瀚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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