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承志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9年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承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承志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4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18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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