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824號
原 告 林錫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施玉 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一○六年七月十五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
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莊雅萍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