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上 訴 人  張淑貞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和展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六年七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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