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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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