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8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