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已於98年6月1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7102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