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補字第2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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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148號
原 告 黃義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4,000元,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