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45號聲請人 鄭陳淑月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聯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06萬158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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