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54號聲請人 林朝宗 相對人 林情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林情恩(男、民國0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
選定林朝宗(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林情恩之監護人。
指定 林蔡玉絲 (女、民國000年0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情恩(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為聲請人林朝宗之子,於民國99年5月24日因車禍,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林情恩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林朝宗為相對人林情恩之監護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同意書、親屬會議記錄、在職證明等件為證。
二、聲請人主張 上開 各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前往屏東縣東港鎮安泰醫院,於鑑定人 黃炳生 醫師前點呼林情恩,並詢問其姓名、年籍、住所、與聲請人之關係等問題,相對人均無反應。本院另就林情恩之精神及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經鑑定人鑑定結果,認為:個案林情恩於99年5月24日送至醫院急診,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呈重度昏迷,經過半年治療,個案目前意識不清、四肢僵硬、鼻胃管灌食,仍無法透過語言、文字、肢體來表達自由意志。個案於身體狀態方面:①理學檢查:全失語症、右側肢體偏癱。②臨床檢查:無特殊發現;精神狀態方面:①意識:無法測知。②記憶力:不詳。③定向力:無法測知。④計算能力;無法測知。⑤理解、判斷力:無法測知。⑥現在性格特徵:無法表達自由意志。⑦其他:無法測知;無法管理處分自己財產。個案個人功能嚴重衰退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幾乎完全喪失,亦已完全失去行為能力,應已符合監護宣告之要件等情,有本院99年4月6日訊問筆錄、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99年11月18日99東安醫字第0746號函附之監護(輔助)鑑定書附卷可稽。本院綜合上開勘驗結果及鑑定人之意見,認林情恩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而聲請人乃林情恩之父,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林情恩為監護之宣告,核無不合,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宣告林情恩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三、又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修正後之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定有明文。
四、查聲請人林朝宗為受監護宣告人林情恩之父,有意願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且協助照護相對人,並於鑑定時當場表示同意擔任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復經其最近親屬即相對人之母林蔡玉絲、兄弟 林庭羽 、 林恩頌 、子女 林寶琴 等人之同意,有家庭會議記錄書及同意書在卷為憑,故由聲請人林朝宗負責護養及照顧相對人並管理其財產,應能符合法律規定及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林朝宗為監護人。另依上開規定,法院於選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及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為使聲請人得於期限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並衡酌聲請人林蔡玉絲係相對人之母,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且亦經上開最近親屬之同意,爰併指定林蔡玉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60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宣告監護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