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7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72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誌輝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誌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再犯本案,顯見其並未戒除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223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扣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5091號被告郭誌輝男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誌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2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上開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445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9年9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520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個月(自99年8月24日起至101年2月23日止),詎又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另犯施用毒品案件,上開緩起訴處分經本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4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前後二案分別經上開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3月確定,及以100年度簡字第4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3月、4月、4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101年8月27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2年7月27日某時,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5樓住處,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7月29日1時15分許,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24公克,驗餘淨重0.2238公克),復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誌輝坦承不諱;而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人姓名及代碼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8月1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此外,復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8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以及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24公克,驗餘淨重0.2238公克)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24公克,驗餘淨重0.223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檢察官黃彥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