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2175號聲請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明章┌─────────────────────────────────────────────────────────┐│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4年度票字第217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新台幣)││││├─┼───────────┼───────────┼───────────┼───────────┼───────┤│1│93年5月5日│619,414元│94年2月10日│94年2月10日│TH015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