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