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年度鑑字第103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3年鑑字第1034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九十三年度鑑字第一○三四○號
被付懲戒人甲○○右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本件關於甲○○部分不受理。
理由按被付懲戒人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議決,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明定。本件被付懲戒人甲○○原任臺南縣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技士,因與課長 高崑祥 等辦理該課為確立縣轄各土場界樁工作,甲○○涉嫌利用其承辦土石採取業務發給縣府核准之土石採取許可證及開工證明機會,以拖延或積壓方式,刁難申請採取土石方之業者,收取業者經 郭文宏郭建志 等人交付之賄賂,甚至假藉各種名目長期索取及收受賄賂,有違失情事,經臺灣省政府移送審議。第查甲○○業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七日因肝衰竭死亡,有臺灣省政府與臺南縣政府函及檢附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 爰依 首開說明就甲○○部分議決不受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甲○○已死亡,應予不受理,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林國賢
委員 金經昌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委員 郭仁和 委員 洪政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賴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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