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職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延長羈押期間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職字第五三號
被告甲○○
乙○○丙○○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參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被告甲○○、乙○○、丙○○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玖拾參年參月貳拾參日接押審理中,其法定期間行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玖拾參年陸月貳拾參日起,均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增福
法官邵燕玲法官陳世雄法官惠光霞法官石木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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