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四0三號
聲請人 衛斯理仲強
154南茜‧ 意琪 ‧樊共同代理人姜婷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高孟焄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朝雄法官謝正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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