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欣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玖萬貳仟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費用壹仟元,尚應徵捌拾玖萬壹仟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