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伍萬玖仟零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貳佰陸拾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各補繳上開所示金額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爰為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書記官林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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