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67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5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六七五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改行簡式審判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9日以96年度易字第82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啟明
法官陳建和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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