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3月12日以法矯字第0960009064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12日法矯字第0960009064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