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訴字第676號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脊椎側彎,骨盤磨損嚴重,在所裡無法負擔醫療費,為此請准保外就醫云云。
三、茲查被告經戒護至署立新竹醫院骨科門診就醫,經診療後醫師口頭表示該收容人目前病況僅需避免粗重工作,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所內兼任醫師診療後,亦表示目前病況,暫無保外就醫之必要,有台灣新竹看守所96年2月2日竹所衛字第0961000038號函及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被告自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