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6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7(現在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7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33號(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93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