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救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94號
                 108年度板救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何沛芸
法定代理人  何致誠
       林雅惠
代理人    王青娥 律師
相 對 人  林宣宇

法定代理人  林盈舜
       鄭宇恩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均係在新北市三芝區,有其等全戶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聲請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本件原告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部
分,亦一併移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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