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阮秋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政軒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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