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539號
原   告  陳玉妹
被   告  謝孟欣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被   告  古永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古永義涉有過失傷害犯罪嫌疑,確足影響本件
民事訴訟之裁判,故本件應待刑事訴訟終結,方適合判斷民
事是否應予賠償,於民國107年4月9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二、因被告古永義前揭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易字第14
9號判決,且本件被告2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應
本於職權審判認定,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惠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