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924號
原   告 學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筱雅
訴訟代理人  林彬堡
被   告 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日與原告簽定駐衛保全
合約書,依上開合約書第6條之規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
駐衛保全費用新臺幣(下同)51,188元。詎被告於107年11
月2日無預警歇業,尚積欠原告107年9月、10月之駐衛保全
服務費用計共計102,376元未給付。另原告與被告於106年10
月1日與被告簽定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依上開契約書字13
條之規定,被告每月應給付服務費用2,625元予原告,付款
放式以12個月為一期,年繳31,500元,於每期開始由被告自
行繳入原告指定之帳號。詎被告尚積欠107年10月1日起至10
9年9月31日止之保全系統服務費共63,00元。且被告尚應給
付下列費用:違約拆機費用5,00元、器材成本費用13,755元
、施工費用15,258元。為此,爰依兩造間之契約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9,38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駐衛保全服務契約書、保全系統服務契約書、存證信
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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