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6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丁延珩
       林子迪
被   告  李浿珺
       李凱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下同)48,734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3月11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8年3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108年6月
5日具狀變更聲明如判決主文第一項之所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影本1份暨撥款通知書影
本6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1份、就學貸款利率資料表1份
等件為證。被告李浿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經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至於被告李凱正辯稱其已補繳分期款(含108年5月)
,且為原告所不爭,並已縮減請求金額,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及約定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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