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5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500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債務人 鄭進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鄭進安分別於①民國92年10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
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②民國92年10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現金卡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③民國9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1407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500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175│鄭進安│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元││月27日││19.71│├──┼──────┼─────┼──────┼──────┼───────┤│002│新臺幣74208│鄭進安│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元││月29日││二十│├──┼──────┼─────┼──────┼──────┼───────┤│003│新臺幣139869│鄭進安│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元││月23日││15│└──┴──────┴─────┴──────┴──────┴───────┘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73175│鄭進安│自民國95年9│至清償日止│按月新臺幣參佰│││元││月27日││元整││││││││├──┼──────┼─────┼──────┼──────┼───────┤│003│新臺幣139869│鄭進安│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月24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