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826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被 告 林永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經查,本件車禍侵權行
為地在國道1號南向高架30公里600公尺輔助車道,位在新
北市五股區,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亦在新北市○○區○○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