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8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蔡耀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訴外人大安銀行請領信用卡使用,嗣大
安銀行與原告合併生效,然被告迄今仍積欠信用卡債務新臺
幣349,764元,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
語,惟查,依該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就契約涉訟時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管轄,有該約定條款1份在卷可佐,自應受該合意
管轄約定之拘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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